法定代表人:才淑芹。
委托代理人:柳金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飞诉被告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鹏飞、被告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柳金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鹏飞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物业技工,被告从2019年4月开始拖欠工资,至今已拖欠8个月工资共计21488元。
现被告已停业,原告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原告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720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1488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7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辩称,原告主张拖欠工资情况属实,同意按照原告诉求计算工资金额,但由于我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给付,原告于2012年4月入职,同意给付7个月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2019年12月离职。
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74元。
原告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2日,该委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方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西劳人仲不字(2019)238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员工入职离职物品清单复印件、制服领用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148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从员工入职离职物品清单可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10月23日入职,故原告要求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72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鹏飞拖欠的工资21488元;二、被告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鹏飞经济补偿金30720元;以上判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