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谷金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固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1022行审54号
所属地区:固安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9-18公开日期:2020-11-11
当事人: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谷金良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1022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22000560171J。

法定代表人朱景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谷金良,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自然规罚字[2019]第15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30日将涉案固自然规罚字[2019]第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谷金良。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现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固安县马庄镇兴业庄村村民谷金良退还非法占用的2782.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8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固自然规罚字[2019]第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