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颖与买合木提·艾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尉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2823执511号
所属地区:尉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9公开日期:2020-11-09
当事人:张颖;买合木提·艾白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3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张颖,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买合木提·艾白,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张颖申请执行买合木提·艾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2823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全   龙 审  判  员   吐尔逊 &mid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