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木银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刑初15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罗木银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罗木银应向本院缴纳退赔款1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罗木银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木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木银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罗木银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9月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1250元。
鉴于被执行人罗木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木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罗木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