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耿文杰与秦昌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302民初9402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2公开日期:2020-10-22
当事人:耿文杰;秦昌勇
案由: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402号 申请人:耿文杰,男,1988年8月24日生,苗族,遵义市人。

被申请人:秦昌勇,男,1979年4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文杰与被申请人秦昌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文杰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秦昌勇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0520300000XXX),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耿文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故本院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