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寿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双,女,48岁,汉族,现住扎赉诺尔区。
原告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德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 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