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王改花,1990年5月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永宁县闽宁镇老市场7-9号。
被告:马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原告永宁县闽宁镇多姿多彩服装店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宁县闽宁镇多姿多彩服装店的经营者王改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宁县闽宁镇多姿多彩服装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至7月间一直从原告处赊购衣服,2017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服装款23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则双倍偿还。
综上所述。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按时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拒绝偿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马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至今未付所欠货款的事实。
被告马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明确,能够证明被告欠其货款235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本人于2019年7月11日从小夕阳服装店拿衣服共计2350元,<大写>贰仟叁佰伍拾元至今未还,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如果在还款之日未还清所欠金额则双倍偿还。
欠款人:马某640121199307239567”。
因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原告向被告履行交付服装的义务后,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及时支付所欠货款,逾期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被告违约拖欠货款,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自愿承担欠款总额一倍的违约金,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50.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闽宁镇多姿多彩服装店服装款2350.00元,违约金6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彩琴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