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丁敬亮。
申请人王建因与被申请人丁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敬亮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
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55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敬亮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王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