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星晨,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
被执行人张星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9)晋0106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于2020年5月30日就被告人财产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责令被执行人张星晨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各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三元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也通过查人找物的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张星晨的理财性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星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张星晨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