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0104民初1119号
所属地区:兰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1公开日期:2020-11-03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伟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4民初111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

负责人:陈大鹏,该中心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杰,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伟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经核实被告刘伟建已去世,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已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