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4民初6789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7公开日期:2020-11-06
当事人: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云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14民初6789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红黄路**青青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群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伶,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云良,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红,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诚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群芳、胡伶,被告刘云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物业管理费2554元、公摊费300元及违约金2019.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被告系“黔江区中央府邸”业主,原告按照协议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一直拖欠自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被告的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云良辩称,不交费是因为自己电瓶车被盗,物管没有处理,还有房屋裂缝没有得到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刘云良系黔江区“中央府邸”小区房屋业主,该小区由原告渝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2017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国维·中央府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缴纳本季度物业管理费;被告的物业费按房屋建筑面积94.59平方米及每平方米1.35元的标准计算(每月物业费为127.7元);公摊费为每户每月15元;还约定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书面发出《缴费通知单》,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物管费2554元、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公摊费300元及违约金2019.32元。

本院认为,原告渝诚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云良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对于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等在案证据证实,本院确认被告刘云良自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应缴纳的费用有:1.物业管理费2554元(1.35元/平方米×94.59平方米×20个月),鉴于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在被告反映物业管理中的问题时未举证证明曾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反馈,导致业主出现财产损失并因此对物业服务质量的不满,其在日常的工作中显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和日常管理方面的瑕疵,本院酌情将物业服务费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