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淄博越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303民初480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1公开日期:2020-11-05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淄博越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宁;石磊;王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3民初480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

主要负责人:孙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宁,经理。

被告:淄博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银泰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佳,经理。

被告: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北办公室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路以北、城东路以西(昌国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步宏福,经理。

被告:徐宁,女,1975年10月0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开发区。

被告:石磊,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开发区。

被告:王**,男,1963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男,王**之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基制釉)、淄博越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通物流)、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能源)、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升环保)、徐宁、石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工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被告晟通能源和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方基制釉、越通物流、义升环保、徐宁、石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基制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21,044,459.47元,利息334,717.27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2.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方基制釉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整,用于偿还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订的2015(体坛)字00119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发放8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8月31日。

同时被告越通物流、晟通能源、徐宁、王**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出现严重违约,随向我行申请展期,2018年8月31日,原告与以上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到期日为2019年8月9日。

同时被告越通物流、晟通能源、徐宁、王**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方基制釉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490,000元整,用于偿还2017(张店)字00193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发放13,49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29日。

同时被告义升环保、徐宁、石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方基制釉尚欠借款21,044,459.47元,利息334,717.27元,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

被告晟通能源、王**辩称,我公司只担保了800万元借款,愿意承担责任。

被告方基制釉、越通物流、义升环保、徐宁、石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

2017年9月7日,方基制釉与工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8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8年8月31日,方基制釉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上述借款展期至2019年8月9日。

2019年4月30日,方基制釉与工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1,349万元,期限12个月。

二、担保情况。

2019年9月7日和2018年8月31日,越通物流、晟通能源、王**、徐宁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两份,四被告为方基制釉的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4月30日,义升环保、石磊、徐宁分别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三被告为方基制釉的1,349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合同履行情况。

借款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方基制釉发放了贷款。

方基制釉未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现借款合同已到期,截至截至2019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349万元、利息191,632.06元,借款本金7,554,369.78元、利息143,085.21元。

四、其他情况。

2020年4月17日,工商银行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支付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工商银行与方基制釉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工商银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方基制釉未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

工商银行主张方基制釉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越通物流、晟通能源、王**、徐宁分别为方基制釉的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四被告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升环保、石磊、徐宁分别为方基制釉的1,349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三被告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基制釉、越通物流、义升环保、徐宁、石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