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妮与河池市佳香逗食品有限公司、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202民初3038号
所属地区:河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9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韦妮;陈波;河池市佳香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民初3038号 原告:韦妮,女,壮族,1981年1月31日生,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兴,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池市佳香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N4T4T01。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波,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新村。

原告韦妮与被告河池市佳香逗食品有限公司、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