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永昌、孔尕霞与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2民初2487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1公开日期:2020-12-02
当事人:朱某某;孔某某;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2民初24870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孔某某,女,汉族,住同原告朱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小龙,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孔某某与被告缪某某、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诉讼中,原告朱某某、孔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缪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某、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小龙、被告高尔夫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388,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6,992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15,443元、住宿费及餐饮费11,820元、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在本市中春路光华路路口,受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自有二轮摩托车和缪某某驾驶、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所有的沪C8XX**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受害人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受害人和缪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高尔夫俱乐部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缪某某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由其公司承担。

死者朱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大于缪某某。

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死者朱某某事发时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故缪某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缪某某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向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支付了理赔款52,588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9时22分许,被告高尔夫俱乐部员工缪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8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闵行区中春路南向北行驶至光华路口遇绿灯左转弯过程中,适逢朱某某驾驶牌号为浙JT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春路北向南遇绿灯通过上述路口,两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而构成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缪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事故中有过错;朱某某驾驶外省市号牌摩托车,在本市道路限行区域内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在事故中有过错;本起事故是由缪某某、朱某某的过错所致,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缪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8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50万元),并购置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原告朱某某、孔某某系朱某某的父母,朱某某生前未结婚亦未生育。

经查,朱某某系农村户籍,其生前系甘肃省农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其于2017年9月入学后常住学校学生宿舍,直至2019年6月来沪实习。

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支付垫付款52,588元,被告高尔夫俱乐部将其中的5万元向原告予以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缪某某、朱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高尔夫俱乐部及保险公司虽对上述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责任认定的相关反驳证据,故本院对两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由侵权人缪某某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鉴于缪某某系被告高尔夫俱乐部的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缪某某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承担。

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

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则主张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朱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生前系甘肃省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事故发生时在沪一家公司实习且有收入,故朱某某生前并非以务农为业,且其事故发生前一年系居住于城镇,故死亡赔偿金可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现主张死亡赔偿金为1,388,84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的丧葬费46,992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缪某某在事故中的过程程度,确定为25,000元。

关于原告及其家属因办理朱某某丧葬及处理交通事故等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损失为4,000元、家属误工损失为7,440元、住宿费损失为4,000元。

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被告高尔夫俱乐部认为金额过高,本院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律师费损失为10,000元。

综上,上述损失中,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683,136元;由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按50%责任比例赔偿律师费计5,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的垫付款52,588元(其中原告收到垫付款5万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孔某某人民币740,548元;二、被告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孔某某人民币7,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