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文龙与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14执668号之一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09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刘文龙;唐海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4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男,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该组。

被执行人:唐海龙,男,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刘文龙申请执行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海龙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给付案款15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67元的义务。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海龙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海龙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唐海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在被执行人唐海龙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唐海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文龙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执  行  员   阮建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