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海龙,男,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刘文龙申请执行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海龙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给付案款15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67元的义务。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海龙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海龙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唐海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在被执行人唐海龙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唐海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文龙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执 行 员 阮建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