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超与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1223执555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崇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黄超;陈加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3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超,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被执行人:陈加良,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黄超与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1223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陈加良偿还黄超借款本金28705元,并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7.4‰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因陈加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于2016年9月23日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加良名下,江淮牌轿车和帕萨特轿车各一辆(牌号分别为:鄂L×××××、鄂L×××××),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待轮候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依法申请对上述车辆继续查封,现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故未采取扣押措施。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四、经向崇阳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加良无不动产产权登记记录。

五、经向崇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加良在崇阳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483.38元已被本院执行他案扣留,并被多案轮候冻结,故本案未对该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2020年9月25日,本院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等。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