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陈加良偿还黄超借款本金28705元,并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7.4‰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因陈加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于2016年9月23日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加良名下,江淮牌轿车和帕萨特轿车各一辆(牌号分别为:鄂L×××××、鄂L×××××),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待轮候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依法申请对上述车辆继续查封,现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故未采取扣押措施。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四、经向崇阳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加良无不动产产权登记记录。
五、经向崇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加良在崇阳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483.38元已被本院执行他案扣留,并被多案轮候冻结,故本案未对该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2020年9月25日,本院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等。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