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朋林,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贾为仁与被告徐朋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为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退还原预交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飞 附:(2020)皖1204民初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