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为仁与徐朋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204民初3128号
所属地区: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8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贾为仁;徐朋林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128号 原告:贾为仁,男,汉族,1994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徐朋林,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贾为仁与被告徐朋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为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退还原预交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飞 附:(2020)皖1204民初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