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及尹玉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案号:(2020)吉75执异44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9-23公开日期:2020-11-04
当事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75执异44号 案外人:尹玉云,女,住吉林省安图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

法定代表人:董树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阳,女,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执行人: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保健胡同。

法定代表人:徐瑞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炳新,男,住吉林省安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尹玉云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尹玉云称:我不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2007年2月6日,我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需要办理的手续较多,所以至今未办理过户。

案外人购买房屋后,使用至今。

综上,案外人请求中止对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9)吉75执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资源局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资源局与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吉75执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镇东胡同18号,面积4424.64平方米,产籍号00026459,宏发花苑6号楼房大照”后案外人尹玉云提出书面异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2007年2月6日,尹玉云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镇东胡同18号,宏发花苑小区6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建筑面积:67.31平方米。

案外人将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该房屋案外人一直占有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2019年5月20日本院查封该房屋,而案外人与开发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已经签订了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