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明,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运辉,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2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采取查询“四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其账户内金额较小。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