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赵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友国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41年3月8日止;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40年8月8日刑满。
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
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赵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