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友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3刑更176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9-22公开日期:2020-11-05
当事人:赵友国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刑更1763号 罪犯赵友国,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

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赵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友国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41年3月8日止;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40年8月8日刑满。

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

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赵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