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覃建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施儒、左涛,分别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邓莫角,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邓莫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施儒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一)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9月12日。
(二)合同名称:《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
(三)借款金额:150000元。
(四)借款期限:额度期限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贷款起止日期自2017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五)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年利率11.1%。
(六)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七)逾期罚息利率: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八)违约条款:被授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贷款本金计收罚息,计收天数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到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实际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贷款利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被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应还款项发生逾期,授信人有权宣布被授信人在本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授信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被授信人到期没有偿还应还款项,导致授信人为催收应还款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被授信人负担。
(九)合同履行: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
(十)欠款金额:原告主张截止至2020年9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7478元、利息695.92元、罚息13.94元、复利0.97元,提供了交易明细与汇总表等予以证明。
(十一)律师费:原告提供了《中小企业及零售不良贷款2020-2021年度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其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74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9月4日,利息695.92元、罚息13.94元、复利0.97元,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1%计收,罚息和复利均按年利率11.1%上浮50%计收);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
(十三)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查明事实,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已主张罚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