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覃美良、深圳市易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4执21650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1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覃美良;深圳市易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1650号 申请执行人覃美良,女,汉族,1997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易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桑达工业区****7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374665。

法定代表人李鲲。

申请执行人覃美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劳人仲案【2020】100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13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