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时义、孙春枝等与汪新年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823民初1453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汪时义;孙春枝;汪新年
案由:赡养纠纷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23民初1453号原告:汪时义,男,1941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孙春枝,女,194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时义(系原告孙春枝丈夫),男,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新年,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公务员。

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萍(系被告妻子),女,1973年1月9日生,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时义、孙春枝诉被告汪新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