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艳红、夏荣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11执4245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4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夏荣晶;陆艳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执4245号 申请执行人:陆艳红,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夏荣晶,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陆艳红与夏荣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4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艳红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00000元,执行费为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依法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1178.12元,于2020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撤销本案执行通知书并终结本案执行,现该异议正在审查当中,需待异议相关结果才能进一步处理,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以短信形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正在审查当中,需待异议相关结果才能进一步处理且相关异议时间较长,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