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与李彩虹,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118执1689号之六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30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李彩虹;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张拥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168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9040。

负责人:姜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该行客户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户县XX物流货运部,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93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户县XX物流货运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西证执字第22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87700.5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28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5XXXXXXX-10-3-11101-1)、11102室(不动产权证号:105XXXXXXX-10-3-11102-1)两套商品房,拍卖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款1350000元。

本院还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50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