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姜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该行客户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户县XX物流货运部,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93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户县XX物流货运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西证执字第22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87700.5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28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5XXXXXXX-10-3-11101-1)、11102室(不动产权证号:105XXXXXXX-10-3-11102-1)两套商品房,拍卖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款1350000元。
本院还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50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