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川342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打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被告人沙打朋未提出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沙打朋到庭参加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罪犯沙打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表扬3个,建议对罪犯沙打朋假释。
同时,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罪犯沙打朋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改造材料予以证实。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未发现监狱报请假释不当,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沙打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监狱考核积分转化表扬3个。
德昌县司法局经社会调查评估后,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经四川省攀西监狱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及原审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德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沙打朋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