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英东,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紫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93721254。
法定代理人:田应国。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章上平与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214号民事裁定,在560,000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组织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章上平以与被申请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0)黔0121财保2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章上平与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至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合理,应予准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