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与王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421民初1387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九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4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王刚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21民初1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柴桑北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4914903222。

负责人,王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该行员工。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