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太湖县嘉祥服饰,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新城高界路。
注册号340825600206708。
负责人:汪有中。
申请执行人吴成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湖县嘉祥服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成香工资款6799.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晓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晓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