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洪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淦亮英诉被告胡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淦亮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胡洪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对上述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淦亮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胡洪斌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