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陶金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1刑初122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5公开日期:2020-10-21
当事人:陶金花
案由:危险驾驶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12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金花,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常熟市(户籍所在地为常熟市)。

被告人陶金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一部刑诉〔2020〕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金花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金花于2020年8月7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富春江西路半岛印象餐饮会所附近出发,行驶至新世纪大道与渠中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金花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陶金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金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金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金花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陶金花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金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陶金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