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乌鲁木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衡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109执1867号之一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3公开日期:2020-10-13
当事人:乌鲁木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衡某;王某;张某;于某;张某
案由:公证债权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9执1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该行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鲜某,系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衡某,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衡某、王某、张某、于某、张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新乌米东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