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C25M41。
法定代表人:侯腾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箫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胜民,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浙江京世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为与被告陈胜民(下称二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自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勇适用独任制审理,并于2020年6月4日在人民法院公开网上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2020年9月7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高箫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9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时间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租赁车辆为吉利(型号为帝豪450,颜色为白色),牌照浙AD5××××,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按方案一司机分层方式月流水达标13000元,未达标扣5000元租金,按合同规定提前不通知恶意退车违约金为10000元,则得出以下数据: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违约退车,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租金1000元,第一个合同月欠租4000元,第二个合同月欠租5000元,第三个合同月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欠租1500元(150元*10天),因被告违约,按合同约定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公司代理处理违章应由司机支付违章费用1300元,该款须被告承担,但公司并未受到该笔款项,以上款项合计21800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105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同约定违章处理费1300元,合计21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105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20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且被告选择方案一的租金结算方式的事实。
2、车况确认单和车辆交接单各一份,用以证明由被告确认车况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将案涉车辆交付至被告使用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均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被告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5000元。
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胜民支付原告浙江京世捷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