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邱秀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821刑初176号
所属地区:长汀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3公开日期:2020-10-09
当事人:邱秀琴
案由:开设赌场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1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秀琴,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汀县。

因涉嫌开设堵场罪于2016年8月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秀琴被控开设堵场罪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以汀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发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秀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邱秀琴为做庄和抽头营利,选定在长汀县濯田镇连湖村与塍背村交界地带的路边山上的一处空坪开设赌场。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邱秀琴即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召集上杭县才溪镇的卓某、王某2、王某1、王某3、林某,长汀县濯田镇的钟某、邓某、陶某等人,共计二、三十人到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博。

当日上午,因天气原因,被告人邱秀琴又将赌场转移到附近养猪场的门房里,继续开赌。

持续至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冲击查处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部分逃离),收缴赌资229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秀琴于2016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等人赌博案现场抓获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1、王某2、钟某、孔某、卓某、王某3、王某4、林某、陶某、范某、陈某、王某5、修某、卢某、邓某、王某6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秀琴的供述和辩解;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濯田镇塍背村赌博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秀琴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秀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邱秀琴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邱秀琴对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邱秀琴以营利为目的,选定在长汀县濯田镇连湖村与塍背村交界地带的路边山上的一处空坪为赌博场地。

次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并接应至事先选定的场地,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博,并约定每个庄收取50-100元。

当日,共二、三十人参赌,先在空坪聚赌,后因天气原因转移到附近废弃猪场。

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冲击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29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秀琴于2016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 本案的来源和立案、破案经过情况。

2、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明: 长汀县公安局接赌博举报后在长汀县濯田镇塍背村一废弃养猪场查获参赌的林某等人,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两副,骰子二个,现场缴获赌资22947元。

3、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 因参与本案赌博,卓某、孔某、钟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等人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 2016年7月5日上午8时许,濯田人外号叫“大之嫲”的人打电话邀其到她开设的赌场赌博,当日下午即和一个才溪叫“冬哥”的、一个姓林的,还有一个姓廖的江西人,由冬哥开了一部小车到了长汀县濯田镇,到濯田“大之嫲”家门口后,经电话联系,“大之嫲”派人骑摩托车带路,到了山上的一处房子里,看见有二、三十人在参赌,当时做庄的人是认识的朋友邹明英(卓某)等事实。

(2)王某2辨认笔录,证明: 王某2辨认被告人邱秀琴是叫他来赌博的、开设赌场的“大之嫲”。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 2016年7月5日2时许,其本人与王某2及一个女的乘坐上杭官庄人“蓝某”的小车从上杭境内到长汀县濯田镇一个养猪场里设的赌场参赌,当时现场有十多人参赌,赌博方式是以玩扑克“富贵三公”方式,其三次下注,以每注200元,均输掉,后被公安民警抓了,一同去的4人逃离2人等相关事实。

(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 2016年7月5日下午3时许,“大之嫲”邀其本人到她开的场子里去赌博,并经辨认确认“大之嫲”即是邱秀琴,是开设赌场的人等事实。

(5)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 其本人认识一个外号叫“大之嫲”的濯田人,曾在龙岩碰见时,说她在濯田开了一个赌场,并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点多开车载了一个上杭县才溪人叫“王胖子”的一起到濯田“大之嫲”的赌场去赌博,当日到濯田时,“大之嫲”到濯田中坊村路口带他们到赌场,中途有一辆面包车载去到赌场的,其参赌押100元或200元,共输掉1200元,并说“大之嫲”也有发牌做庄。

(6)孔某辨认笔录,证明: 孔某辨认被告人邱秀琴为开设赌场的“大之嫲”。

(7)证人卓某的证言,证明: 其本人认识王某2,并通过王某2认识了一个濯田人外号叫“大之嫲”的,“大之嫲”曾经对其本人说在濯田镇开了一个场子,有空过去玩。

2016年7月5日中午坐一个姓孔的朋友的车到了濯田镇,并通过电话与“大之嫲”联系,引导到了“大之嫲”开的赌场,到赌场后看到有三十来人参赌。

其本人押了几注共500元输了,就没押了。

还听赌场的人说赌场开了二、三天了。

后来就被民警抓了等事实。

(8)卓某辨认笔录,证明: 卓某辨认被告人邱秀琴为开设赌场的“大之嫲”。

(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 其于2016年7月5日10时与上杭县人老马、王某4、王延庭、钟俊英等人,由王某4开车到濯田的一处房子里参与赌博(“三公”比大小),赌场有三十多人参赌,当日下午被公安民警抓赌等事实。

(10)王某3辨认笔录,证明: 王某3辨认被告人邱秀琴即为开设赌场的“大之嫲”。

(1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 其本人于2016年7月5日下午与王某3及王某3的女朋友从上杭开车到长汀县濯田镇的一个小山头上的废弃养猪场里的一个赌场,王某3进赌场参加了赌博,自己在山脚下玩,等王某3,结果被来查赌博的公安人员抓了等事实。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 2016年7月5日13时许与林奇胜从上杭出发,15时到达长汀县个废弃猪场里的赌场里参赌,押了两注,输了300元。

是以“三公”方式赌博的。

赌场是一个外号叫“大之嫲”的开的。

到下午6时许被民警查赌抓了等事实。

(13)王某1辨认笔录,证明: 王某1辨认被告人邱秀琴即为叫他到濯田参赌的“大之嫲”,是开设赌场的人。

(1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 2016年7月5日下午3时许,在农田里干活时看到附近山上的一猪场有很多人来赌博,就到赌场去观看,看了半个小时左右即被公安民警抓了的事实。

(15)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 其本于2016年7月5日15时许去濯田镇塍背村买土鸡蛋,路过“赤佬”的猪场时,看到很多人在猪场房子里,就到了赌场,看到赌场里有三、四十人在赌博,自己也投了三注参赌(一注50元,二注100元),输了110,赌博是以三公方式赌的。

赤佬叫邓某等相关事实。

(16)证人范某、陈某、王某5、修某、卢某、王某6的证言,证明: 2016年7月5日在塍背村的一个养猪场内有很多人围在一起赌博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016年7月4日,上杭县才溪人卓某打电话给我,说最近没事干,叫我在我家附近找一个地方设场子,她明天会带一些人来参赌,由她做庄,叫我找一些濯田本地人参赌。

她每做一个庄会给我50至100元。

7月5日上午,卓某和几个人从上杭县开车过来,我骑摩托车到濯田东山村把她们接到连湖村田头路旁山上的空坪,卓某自己带了一张胶合板和卓布一样的赌具。

因为我要做午饭就先离开了。

可能因刮风下雨的原因,卓某她们转移到猪场里,下午3时左右我进去看时,有一、二十人在猪场里,有参赌的也有围观的。

后因我带家人去医院看病离开,公安机关抓赌时我不在现场。

6、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 被告人邱秀琴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7、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证明: 被告人邱秀琴于2016年8月9日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及本案前无违法犯罪经历记录的情况。

8、认罪认罚具结书、预缴罚金凭证,证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邱秀琴向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量刑建议。

并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预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邱秀琴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并招揽人员赌博,其行为已购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秀琴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邱秀琴自2016年案发后被取保候审以来无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