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2001年9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武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20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红斌,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202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静,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白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英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指定辩护人邱红斌、被告人白某及指定辩护人朱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农历10月份,陈某辉(已判刑)根据被告人祝某提供的信息在岷县十里镇张家坪村王某2踩点时发现了古墓葬,经商议,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祝某驾驶其甘J×××××号越野车载被告人白某及陈某辉、苏某(已判刑)携带铁锨等工具到十里镇张家坪村口,陈某辉、苏某、白某三人来到王某2,用铁锨等工具盗掘两座古墓葬,盗得古某29枚,红陶罐、银簪各2件,黑瓷罐、银耳坠、银针状残件、铜帽钉、圆铜垫片各1件。
经甘肃省博物馆鉴定,古某和黑瓷罐、银簪为宋、明、清时期的一般文物,2个红陶罐为寺洼文化时的一般文物;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两座被盗古墓葬分别为寺洼文化古墓葬和清晚期至民国时期墓葬,盗掘的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墓葬本体破坏较大,对该遗址的完整性和文物安全造成较大的破坏。
2020年3月20日,白某到岷县公安局投案。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4、王某1的证言及同案犯陈某辉、苏某的供证;3.被告人祝某、白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刑事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白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祝某对驾车承载白某等人去盗掘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盗掘文物不知情。
指定辩护人邱红斌对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祝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社会危害小。
被告人白某对盗掘行为无异议,但认为只盗掘了几枚古某。
指定辩护人朱静对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祝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社会危害小,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祝某驾驶甘J×××××号越野车承载被告人白某及陈某辉、苏某(均已判刑)携带铁锨等工具到十里镇张家坪村口盗掘古墓。
陈某辉、苏某、白某三人来到王某2,用铁锨等工具盗掘两座古墓葬,盗得古某29枚,红陶罐、银簪各2件,黑瓷罐、银耳坠、银针状残件、铜帽钉、圆铜垫片各1件。
经甘肃省博物馆鉴定,古某和黑瓷罐、银簪为宋、明、清时期的一般文物,2个红陶罐为寺洼文化时的一般文物;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两座被盗古墓葬分别为寺洼文化古墓葬和清晚期至民国时期墓葬,盗掘的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墓葬本体破坏较大,对该遗址的完整性和文物安全造成较大的破坏。
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白某到岷县公安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白某、祝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各一份,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被告人祝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4月一天晚上,他开车经过岷县岷阳镇协和医院,苏某从一个小卖铺出来,他就上前聊了几句,苏某让他去盗墓,他没有去,后面陈某辉、白某拿着一袋东西也上车了,他就将他们送到岷县西城小学路口,之后他就回家了。
3、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4月的一天,他和陈某辉、苏某在岷县协和医院一出租房内喝酒,到晚上九点多,陈某辉提议去张家坪山上挖银元,他们就走了出去,陈某辉拿了把铁锨,又买了两个手电筒。
手电筒买上后碰见了祝某开的一辆奥迪Q5,他们就坐上祝某的车上,拉到岷县十里镇张家坪村,祝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
陈某辉将他们带到半山上的一块地里就开始挖,苏某将挖出的土往边上扔,他因为喝酒头晕一直在旁边,过了一小时陈某辉说只有几个古某,他就上去将坑填了。
回来他就搭了辆出租车回家了。
4、同案犯陈某辉的供证,2019年3月20日他在岷县王某2附近找到了一座古墓,后面他联系了祝某、白某及苏某,过了几天,祝某开的甘J×××××奥迪越野车拉着他、白某、苏某去王某2盗墓,祝某在车上等他们,他负责挖,苏某、黑子负责吊土,他们挖出了20枚麻钱,一个银簪后面又在旁边挖出一座古墓,挖出了黑釉罐、一枚铜帽钉、一个圆形金属垫片、一个金属耳坠、一根金属针、一根金属簪子、7枚麻钱,还有两个瓦罐是苏某捡的。
他们将盗取的古物放在租的房子里,因为没有人要没有卖出去。
黑娃是岷县秦许某,他们一起被抓。
5、同案犯苏某的供证,2019年4月8日,他在临洮工地打工,陈某辉给他打电话说岷县有可能挖出古墓让他过来,13号陈某辉和白某开的白色奥迪越野车将他从临洮拉到岷县,到岷县后他们三人到岷县协和医院附近的一家民房,待了两天,15号祝某开的黑色奥迪越野车拉着他、陈某辉、白某、“岁娃”到一座山下,那座山上取了土挖了两个小时发现古墓,挖出了五六个铜钱,第二个古墓没有挖出东西。
陈某辉和“岁娃”负责挖坑,他和白某负责吊土,在陈某辉出租房里提取的文物都是他们在岷县挖出来的,两个没有釉的瓦罐是他在岷县看守所山上修高速路时捡的。
6、证人胡某4的证言,她家在岷县十里镇张家坪村王某2有耕地,2019年农历三月份她发现耕地中一块土地的颜色和旁边的不同,且有塌陷的痕迹。
7、证人王某1的证言,他家在岷县十里镇张家坪村王某2有耕地,2019年4月份,地中间被挖了个坑,洋芋籽都被翻出来了。
8、证人马某4的证言,他今天(2020年3月20日)过来是陪朋友白某自首,白某在2019年时与别人一起挖银元。
9、同案犯祝某、白某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盗掘古墓的现场。
10、同案犯祝某、白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白某、祝某、一起参与盗掘古墓。
11、提取笔录,证实在祝某、白某的出租房里提取空心古某28枚、实心古某2枚、簪子1个、瓦罐3个(黑釉瓦罐1个,泥瓦罐2个)、探测针2套38根、压棒8根、四棱簪子1枚、弯钩形耳坠一枚、钉子一枚、帽钉一枚、圆金属垫片一枚。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证实盗掘古墓现场在岷县十里镇张家坪村王某2,第一盗墓现场在李小虎家耕地内,第二盗墓现场在王三毛家耕地内。
13、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G2019040报告,证实单某红陶罐、双耳红陶罐系寺洼文化一般文物,单某黑瓷罐、五菱银簪、四棱银簪、银耳坠、银针状残件、铜帽钉、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