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文锋与蒲岬材、余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苍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824民初2600号
所属地区:苍溪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5公开日期:2020-09-27
当事人:李文锋;蒲岬材;余其兵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2600号 原告:李文锋,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永,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蒲岬材,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伟,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其兵,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庚,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文锋与被告蒲岬材、余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蒲岬材支付借款本金374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本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余其兵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被告蒲岬材因承包工程下欠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374000元,余其兵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蒲岬材支付了全部借款。

被告蒲岬材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蒲岬材的答辩意见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劳务分包关系;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系广元市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劳务分包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本案原告应该是广元市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余其兵的答辩意见是: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亦未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借条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蒲岬材则举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抗辩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但原告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庭审中,本院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原告仍认为本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