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眉山市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402民初3619号
所属地区:眉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4公开日期:2020-09-25
当事人:眉山市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3619号 原告:眉山市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北路328号金府丽景金府会所6楼。

法定代表人:常正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川,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肖锟,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眉山市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眉山市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