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贺艳,女,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与张贺艳系夫妻关系。
被告:寿县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通淝路楚都锦绣广场2栋11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3ELN8E。
法定代表人:蔡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军、张贺艳与被告寿县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贺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原告秦军参加诉讼。
被告君豪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军、张贺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多收的物业管理费253.63元(从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止);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宣布将要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但仍然打电话要求业主续交物业管理费,物业退出时,小区业主曾要求退费,物业回答是如果不再继续管理小区,预交的物业管理费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下一个接手的物业公司,但是后续物业公司接手后,君豪并未将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移交给下一个物业公司,也未向开发商移交财务,故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君豪物业公司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为物业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收据》以证实其向被告君豪物业公司缴纳了2018年8月11至2019年8月11日(共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共2227元。
被告君豪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确认。
被告君豪物业公司中途退出涉案小区的管理,并于2019年6月宣布将退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君豪物业公司在退出涉案小区的管理后,无权再收取2019年7月份起的物业管理费,应将其预收原告秦军、张贺艳的从2019年7月1至2019年8月11日多收的物业费共计250.16元(2227÷365×41)退还给原告。
故对于原告张贺艳、秦军诉讼请求中关于请求被告君豪物业公司支付多收物业费超出250.16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并且原告张贺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原告秦军当庭表示放弃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寿县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军、张贺艳退还多收的物业管理费250.16元。
二、驳回原告秦军、张贺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寿县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前进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桂园园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