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学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曾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1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8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
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知远,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学强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苗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学强及其辩护人张知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叶学强提供本人指纹、照片、身份信息等资料,通过他人伪造了姓名为其本人、护照号码为E80970791的假护照。
经出入境综合数据应用平台查询,该护照号码对应人员为葛彬,女,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9610××××。
叶学强因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乘坐飞机,遂使用该假护照共7次乘坐飞机来往全国各地。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叶学强主动到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候机楼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叶学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学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学强伪造护照并使用,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学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叶学强的供述,机场过检照片、飞行轨迹、机票订单,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综合数据应用平台查询结果,被告人叶学强的前科、劣迹材料,关岭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出具的《关于叶学强在关岭自治县投资建设西南旺府项目的情况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叶学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学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学强有犯罪前科及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学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辩护人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学强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伪造护照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若丽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月洁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