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马飞,男,生于1988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申请执行人王朱荣与被执行人马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4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马飞应偿还王朱荣借款11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755元。
因被执行人马飞未按(2019)豫1324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实地调查与传统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向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飞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已届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