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银君、黄徐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825民初2596号
所属地区:龙游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3公开日期:2020-10-09
当事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银君;黄徐芬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25民初2596号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6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 法定代表人:宋利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祝君,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谨笑,女,该行员工。

被告:周银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黄徐芬,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农商银行)诉被告周银君、黄徐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龙游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祝君、徐谨笑、被告周银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徐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银君归还借款本金491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917.67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结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黄徐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8年12月10日,被告周银君以购农资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9231120180035551)一份。

合同约定借款额度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同日,被告黄徐芬与原告签订融资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该笔融资项下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10日,原告依被告申请通过自助放款渠道向其发放借款50000元。

借款发放后,被告周银君并未按约还款,被告黄徐芬亦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银君、黄徐芬原系夫妻关系。

2018年12月10日,周银君以购农资为由向龙游农商银行申请借款,并与龙游农商银行签订了合同号:9231120180035551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借款额度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同日,黄徐芬与龙游农商银行签订融资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2月10日,龙游农商银行依周银君申请通过自助放款渠道向其发放借款50000元。

后周银君并未按约还款付息,截至2020年7月2日,尚欠借款本金491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917.67元,黄徐芬亦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游农商银行经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龙游农商银行已按约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周银君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现周银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黄徐芬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显属违约。

龙游农商银行要求周银君归还借款本金491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917.6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号:9231120180035551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黄徐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