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寇敏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105民初6761号
所属地区:呼和浩特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3公开日期:2020-09-15
当事人:内蒙古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寇敏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5民初6761号原告:内蒙古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溪地小区C7-103-1号。

法定代表人:宋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珍,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寇敏敏,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寇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