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与廖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811民初919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8公开日期:2020-09-10
当事人: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廖威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黑0811民初919号原告: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龙实路(黑锻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赫,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云章,系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家梅,系法务员工。

被告:廖威,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彭喜刚,郊区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供热费(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207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205元;(1、2两项合计为227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用热户位于佳木斯市碧水××楼××单元××室,收热面积为77.41平方米,2019年10月15日,被告虽然没有预交热费,但是原告供热单位还是依据佳木斯市政府供热规划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式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

原告已经向被告连续供热一个供暖期,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催缴热费,被告至今没有缴纳。

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供热合同关系。

截止本期供热期结束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被告已拖欠热费2071元。

又因按规定每年12月31日为本年度热费结算截止日,截止日后,即次年1月1日起按未缴纳热费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本案被告402室2019年至2020年未缴纳热费为207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为205元,以上被告拖欠原告供热费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