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银点、杨建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081执363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禹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2公开日期:2020-09-23
当事人:杨银点;杨建政;杨建甫;杨建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81执3632号申请执行人:杨银点,男,回族,生于1964年12月2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杨建政,男,回族,生于1963年8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杨建甫,男,回族,生于1970年12月3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杨建岭,男,回族,生于1960年11月2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银点申请执行杨建政、杨建甫、杨建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99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995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