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桂娟(系原告妻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春,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李绍霞(曾用名李小瑕),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秦春壹与被告张秀东、李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春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桂娟、郭洪春,被告张秀东、李绍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春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22.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利息为年息10%,借期1年。
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张秀东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但应由被告李绍霞偿还。
被告李绍霞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但应由被告张秀东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与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李绍霞曾用名李小瑕。
2014年2月24日,被告张秀东、李绍霞向原告秦春壹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秦春一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10%/年,张秀东、李小瑕(签名捺印),2014、2、24号。
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帐户向被告张秀东恒丰银行帐户汇款15万元,有中国光大银行转帐记录为证。
二被告对上述借条及银行转帐记录均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秦春壹向被告张秀东、李绍霞追要借款及利息共计22.5万元,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国光大银行的转帐记录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理应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