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海静,女,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边华三,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程献国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程献国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献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海静、边华三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