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献国、王海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305执保138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07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程献国;王海静;边华三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380号 申请人:程献国,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王海静,女,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边华三,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程献国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程献国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献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海静、边华三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