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济南槐荫汉尚清茗茶庄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482财保60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9-01公开日期:2020-09-27
当事人:济南槐荫汉尚清茗茶庄;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608号 申请人:济南槐荫汉尚清茗茶庄 经营者:李瑛,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

住址: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 负责人:邹圆方 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13905349181 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申请人济南槐荫汉尚清明茶庄与被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是申请人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分理处人民币存款11000元,账户为2784938030000200167,并请求本院对此担保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