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陈远才、粟艳、粟辉兵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502执保335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通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7公开日期:2020-09-22
当事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陈远才;粟艳;粟辉兵
案由:合同纠纷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502执保335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修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远才,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粟艳,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粟辉兵,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远才、粟艳、粟辉兵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吉0502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远才、粟艳、粟辉兵所有的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的担保物(关振勋名下的吉XXXXX号路虎牌越野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粟艳在兴业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0元(实际控制5,298.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依法查封了原告的担保物(关振勋名下吉XXXXX号机动车车籍),查封期限两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