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辉、何霖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05执4777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4公开日期:2020-09-22
当事人:李辉;何霖
案由:其他案由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4777号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何霖,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李辉与何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6076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何霖名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