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91执13095号之三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2公开日期:2020-09-23
当事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1执130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1825N。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8480J。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

被执行人王洋洋,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梁彩霞,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关于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民政、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信息;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9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四、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9月11日分别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五、本院于2020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洋洋名下位于金水区××院××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101111646房产一套,轮候预查封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彩霞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明理路266号1号楼8层816,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28448号房产一套;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梁彩霞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民政、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截止2020年9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